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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12-0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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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发改价费函〔202319

 

各县发展改革委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优化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现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行业指导和收费监管,督促各经营企业落实收费清单公示制度。各经营企业应自觉履行收费项目清单规定,在为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未公示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经查实,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价费科)。

 

附件:亳州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政府定价)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30


附件

亳州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政府定价)

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内容

业务范围

减免规定

执行期限

服务

电话

监督

电话

备注

供电

高可靠性供电费

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0.38/0.22千伏 260元/千伏安;10千伏 210元/千伏安;20千伏 190元/千伏安;35千伏 160元/千伏安;63千伏 110元/千伏安;110千伏 80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0.38/0.22千伏 210元/千伏安;10千伏 160元/千伏安;20千伏 128元/千伏安;35千伏 80元/千伏安。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取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问题的函》(皖价商函〔2011〕13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商函〔2018〕129号)

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高可靠性保障。详见收费依据。

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其余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详见收费依据。

2004年

7月20日起执行

95598

0558-

5102104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1.系统备用费收取标准按照我省现行大工业销售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执行。
2.若企业按照变压器容量缴纳基本电费,不再交纳系统备用容量费;若企业按最大需量交纳基本电费的,系统备用容量费按受电变压器总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或以机组铭牌发电容量确定。3.对省内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自2018年4月1日起免征政策性交叉补贴,减半征收系统备用费。

《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5〕3号),《关于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5〕291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号)

系统备用容量费

所有按需量收取基本电费企业的自备电厂

2018年4月1日,符合“三余”认定要求系统备用容量减半征收。

2004年

10月20日起执行

 

供气

新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2056元/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亳发改价费〔2021〕256号)

接通用户一个燃气灶具火点所需材料及安装费

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居民住宅

本人持亳州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亳州市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申请办理燃气工程安装时,城市燃气企业按1000元/户优惠价格收取,一个证件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2021年

9月4日起执行

0558-

5121666

0558-

5121555

 

备注: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由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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