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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112-0008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07 16:15
发文字号: 亳信用办〔2021〕7号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贸易和服务业发展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5965
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112-0008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07
发文字号: 亳信用办〔2021〕7号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贸易和服务业发展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5965

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

印发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信用办〔20217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结合省、市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张子源    联系电话:5555965  5555250(传真)

电子邮箱:xybz2019@163.com

 

 

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126               

 

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

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信用办〔202130号)以及《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省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任务分解表><2021年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政秘〔20211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发展中心、市文明办、市税务局、亳州海关、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保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情况,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易贷、信用惠民便企、信用修复、政务诚信建设、诚信文化建设等情况。此外,设加分和扣分项。考核指标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组织。考核程序如下:

(一)部门自查。各部门对照《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及时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202112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文件资料,加盖公章后书面反馈市信用办。

(二)综合评定。市信用办综合各部门自查情况、网站公示情况、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数据统计情况以及日常工作情况等进行评定,形成考核结果,20211231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评分方式

考核采取扣分制,基数分为100分,部门工作职责不涉及的考核项不予扣分。加分不超过10分,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附件: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

亳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备注

1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信用信息数据上报的时效性、准确性、公开及时性等情况

12

[12-(12个月份平均得分/100)×12]扣分。

市数据资源局依托信用平台统计。

《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47号)。

2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双公示”数据上报时效性、准确性、公开及时性等情况。

24

[24-(12个月份平均得分/100)×24]扣分。

市数据资源局依托信用平台统计。

《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47号)。

3

特定信用信息归集情况

各单位是否按照市信用办《关于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8

每月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得8分;每有1个月未报送相关信息的扣0.5分

市数据资源局依托信用平台统计。

 

4

“信易+”工作

各单位是否按照市信用办《关于提供可开展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事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信易+”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10

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得10分,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开展实际不够明显的扣5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分。

信用办统计

 

5

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各单位是否按照市信用办《关于提供可开展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事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信用行业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10

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得10分,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开展实际不够明显的扣5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分。

信用办统计

 

6

信用承诺工作

各单位是否按照市信用办《关于提供可开展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事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10

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得10分,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开展实际不够明显的扣5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分。

信用办统计

 

7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各单位是否按照市信用办《关于提供可开展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事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10

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得10分,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开展实际不够明显的扣5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分。

信用办统计

 

8

信用宣传

各单位是否按照市信用办《关于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6

已开展信用宣传,且材料提供齐全(包括活动通知、活动照片、活动宣传稿件等)的得6分;已开展宣传工作,但材料不齐全的得3分;未开展宣传工作的不得分。

开展其他与信用宣传有关的活动,可适当另加分,该项考核内容最高得分6分。

信用办统计

 

9

信用信息报送

各单位是否按照市信用办《关于做好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简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0

数量(7分):6月份起,每有1个月向市信用办推送信用稿件少于1篇的,扣1分;最多扣7分。

质量(3分):1篇稿件与信用建设不相关、时效性差、内容与举措成效不相关的,扣1分,最多扣3分。

加分项:全年1篇信用稿件获全省信用建设工作简报或市、县(区)两办政务信息采纳的,2分,该项考核内容最高得分10分

信用办统计

 

加分项(市直相关部门提供,市信用办核实):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获得国家表扬或奖励的,加20分;获得国家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15分。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性工作获得国家层面推广的,加15分;获得省级层面推广的,加10分。
3.社会信用宣传成果在国家级媒体(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刊登发表的,加10分,在其他国家级媒体刊登发表的,加5分;在省级媒体(如安徽日报、安徽电视台)刊登发表的,加6分,在其他省级媒体刊登发表的,加3分。
4.1项工作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以加分最高的计算,不重复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发布时间:2021-12-07 16:15 信息来源: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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